育儿假来了!国务院发文鼓励探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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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该政策文件从六大方面明确了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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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实际上,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此后,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


咸宁: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福建: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020年3月,福建省人大表决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宁夏: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辽宁: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2020年7月,辽宁公布《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来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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