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在地铁站摔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在地铁站楼梯摔伤,
为何不认定为工伤?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了解一下!
案情:
陆某系某公司职工,平日乘坐公交车和地铁上下班。某日陆某于上班途中在步行进入地铁站出入口时,因雨天路滑,刚从楼梯下行几个台阶就滑倒在地,当场不能动弹。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尾骨骨折。
事后陆某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陆某所受该起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陆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陆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本案中,陆某于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出入口台阶上自行摔伤,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LAW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浙工之家
-
不忘来时的路——浙江红色地名 -
爱与被爱 幸福长在嘴巴用来表达爱,而不是伤害。 生活中总有那么一种人,他们嘴上说的比谁都狠,背后做的比谁都多,让人又爱又恨 我们习惯称作“刀子嘴豆腐心”。 生长在刀子嘴豆腐心下的孩子,纵然不死也是伤。 一张嘴毁掉一个家 俞敏洪说过:“所有的刀子嘴,都是刀子心!” -
KK直播——《健康快车》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健康了。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健康”,现代人的健康观是整体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解释:健康不仅指一个人身体有没有出现疾病或虚弱现象,还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现代养生学者宋一夫率先提出“养生之前必先修心”的理论,由此可见心理上的健康与生理上的健康一样重要,这就是现代关于健康的较为完整的科学概念。因此,现代人的健康内容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灵健康、社会健康、智力健康、道德健康、环境健康等。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健康是一种心态。《健康快车》是您专属的生活小帮手,健康小卫士,带您了解不一样的健康资讯。 -
红十字关注青少年成长特别节目《青春期=叛逆期?》 -
新春送福2019年华语之声新春祝福! -
从家族企业到全球布局,跨域“不可能”--王自亮《吉利传》分享会 -
杭州中秋祝福 -
致青春VOL03:奋斗中的‘Tony’老师 -
全科医生胡冰霜的医学手记6月22日下午,复旦大学医学博士后、四川大学心理学教授、华西医院精神科医生胡冰霜携新书《与病对话——全科医生手记》来杭,做主题为“从史怀哲到艺术治疗”的新书分享会。分享会后,满怀仁心的资深医者胡冰霜和我们分享了她的生死观。 -
我们的告白